劳务派遣工得了职业病,应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与单位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处理。
劳务派遣工确诊职业病后,要明确责任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所以,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工得了职业病,劳务派遣单位要负责工伤认定等事宜,如果其与用工单位有关于费用承担的约定,按约定处理。
接下来是工伤认定的流程。劳务派遣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
认定为工伤后,就要确定赔偿问题。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那么相关费用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同时,用工单位如果存在过错,如提供的工作环境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员工患职业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涉及与单位处理此事时,双方可以先进行友好协商,明确赔偿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合法的途径,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