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下来后,若判决中明确了探视孩子的时间和方式,按照判决规定的时间即可开始探视;若判决未明确,双方可协商确定探视时间,协商不成的,可另行起诉由法院判决确定。

离婚案件中,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一项重要权利。当离婚判决生效后,探视孩子的时间确定方式有多种情况。

如果离婚判决书中对探视孩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有明确的规定,那么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按照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时间开始行使探视权。例如,判决书中写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六上午 9 点到下午 5 点为探视时间,那么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判决生效后,就可以按照这个时间安排去探视孩子。

然而,有些离婚判决可能并未对探视孩子的时间作出详细规定。这种情况下,首先建议双方进行友好协商。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和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根据孩子的生活、学习安排以及双方的工作、生活情况等,共同确定一个合理的探视时间和方式。比如,双方可以协商在每个月的特定周末进行探视,或者在孩子的节假日进行较长时间的探视等。

要是双方无法就探视时间达成一致意见,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探视权的行使时间、方式等作出判决。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学习情况等,来确定一个合理的探视方案。

总之,离婚判决下来后,探视孩子的时间要依据判决内容和双方协商情况来确定,关键是要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离婚判决下来多久可以探视孩子(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