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解约的赔偿方式需依据合同约定和具体情况而定。若合同中有明确的违约赔偿条款,通常按照该条款进行赔偿;若没有约定,则要根据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当合同中有关于未到期解约的赔偿约定时,这是较为明确的处理方式。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可能会约定若租客提前解约,需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该金额可能是一个月的租金等。这种情况下,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赔偿。这是基于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自主意愿和对可能出现违约情况的预先安排,体现了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
若合同没有约定赔偿条款,就需要根据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提前解约,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已经支付的运输费用等就属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则是指可得利益的损失,即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比如在商业合作合同中,一方提前解约,导致另一方丧失了原本可以通过该合作获得的利润,这部分利润就属于间接损失。
不过,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还需要遵循一些规则。一方面,受损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受损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那么对于扩大的损失,违约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赔偿数额应具有合理性,不能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果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受损方可以请求增加。
此外,在一些特殊合同中,法律可能对未到期解约的赔偿有特别规定。例如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总之,合同未到期解约的赔偿问题较为复杂,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方式和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