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伤残评定和工伤伤残评定在适用对象、依据标准、鉴定机构、鉴定程序、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项目等方面存在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司法伤残评定适用于除工伤以外的各类人身损害案件,如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导致的伤残。而工伤伤残评定仅适用于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情况。依据标准不同。司法伤残评定一般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是统一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标准。工伤伤残评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此标准是专门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制定的。鉴定机构不同。司法伤残评定通常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这些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伤伤残评定则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鉴定程序不同。司法伤残评定一般是在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工伤伤残评定需要先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赔偿责任主体不同。司法伤残评定后的赔偿责任主体通常是侵权人,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伤伤残评定后的赔偿责任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则大部分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赔偿项目不同。司法伤残评定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工伤伤残评定的赔偿项目除了类似的费用外,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有工伤特色的赔偿项目。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