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违约责任规定包含定作人和承揽人的违约责任。定作人违约需承担逾期付款、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等责任;承揽人违约则涉及交付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等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承揽合同违约责任有明确且具体的规定。
承揽人的违约责任:若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比如,承揽人制作的家具存在明显的质量瑕疵,定作人有权要求其进行修复或重新制作。承揽人若逾期交付工作成果,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如合同约定了交付时间,而承揽人未能按时完成,就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若因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因为承揽人保管不当,导致定作人提供的特殊木材受潮损坏,就需要赔偿定作人的损失。此外,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若违反该保密义务,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定作人的违约责任:定作人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比如,定作人在承揽人已经完成部分工作后,突然要求改变设计方案,导致承揽人需要重新投入人力、物力,此时定作人要对承揽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定作人若逾期领取工作成果,除应支付报酬等费用外,还应承担承揽人因保管工作成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若因定作人迟延接受而致使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定作人应自行承担该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