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名称通常是公司等法人组织,而非法人个人。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成为投标人。

在招投标活动中,大部分的投标人是公司等法人组织。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作为常见的法人形式,参与投标是很普遍的现象。这是因为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相对完善的管理和运营体系,可以更好地履行投标项目所涉及的各项义务。比如在大型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项目等招标中,往往要求投标人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人员配备等,公司通常更有能力满足这些要求。

而法人是一个组织在法律上的拟人化概念,并不是指具体的某个人。法定代表人则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并不是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参与投标活动的相关事宜,比如签署投标文件等,但在投标文件中填写的投标人名称是公司全称,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不过,并非所有的投标活动都只允许公司等法人组织参与。在某些特定的招标项目中,自然人也可以作为投标人。例如一些小型的、对个人技能要求较高的服务项目,像绘画作品征集、个人咨询服务等招标,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自然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此时,投标人名称就是自然人的姓名。

综上所述,投标人名称一般是公司等法人组织,但在符合条件的特定项目中,也可以是自然人。

投标人名称是公司还是法人(0)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