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后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违约责任是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后合同责任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未履行而产生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如在磋商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进行谈判并遭受损失。像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合作项目进行洽谈,甲公司明知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却未告知乙公司,乙公司基于对甲公司的信任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前期准备,最终因该风险导致合作无法进行,乙公司遭受损失,此时甲公司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多种,常见的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例如,A与B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A在规定时间内向B交付特定规格的货物,但A未能按时交付,B有权要求A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如果因此给B造成了其他损失,A还需赔偿损失。若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A还需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后合同责任,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果当事人未履行这些后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技术合作合同结束后,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的一些商业秘密,按照后合同义务甲公司有保密责任。若甲公司违反该义务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导致乙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甲公司就需承担后合同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