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异地没有结婚证要办理离婚,需先明确没有结婚证的原因,若属于结婚证遗失或损毁,可先补办结婚证再离婚;若未办理结婚登记,则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离婚程序,仅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异地办理离婚通常指诉讼离婚,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分析没有结婚证的不同情况及对应的处理方式。
情况一:结婚证遗失或损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后,若双方都同意离婚,且符合在异地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如经常居住地等),可以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情况二:未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向法院起诉离婚;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离婚,仅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可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在异地诉讼离婚时,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证明双方身份的材料、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如补办的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等。法院受理后,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总之,在异地没有结婚证办理离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