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超期2天,若为用人单位申报超期,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为职工一方申报超期,需看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若存在可尝试申请延期,若不存在可能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认定工伤,但可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要明确工伤申报主体不同,申报期限和超期处理方式有所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申报超期2天,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的期限内仍有权利申请工伤认定,并且在此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是职工一方申报超期2天,需要看是否存在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特殊情形。若存在这些情形,可提供相关证据,尝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情况,申请延期认定工伤。
最后,如果不存在上述特殊情形,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认定工伤,职工可以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因为用人单位有保障职工安全的义务,即使无法认定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用人单位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过,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职工需要证明伤害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举证难度相对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