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伤伤残鉴定需要的材料主要有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等医疗诊断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流程一般包括提出申请、审核受理、组织鉴定、出具鉴定结论等环节。
首先来了解做工伤伤残鉴定所需的材料。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该表可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地点获取,它是启动鉴定程序的重要书面文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些材料能直观反映受伤职工的伤情和治疗情况。此外,还需要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是确定该伤害属于工伤范畴的重要依据。如果是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需要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接下来是工伤伤残鉴定的流程。第一步是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二步为审核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的,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及时组织鉴定。第三步是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第四步是出具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整个工伤伤残鉴定过程需要严格按照规定准备材料和遵循流程,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准确和有效,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