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传唤嫌疑人通常意味着已经立案。但存在特殊情况,在行政执法等过程中也可能进行传唤而尚未刑事立案。

在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传唤嫌疑人一般是在立案之后进行的。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是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当司法机关经过初步的审查和判断,认为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时,才会立案。立案之后,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获取证据,司法机关会依法对嫌疑人进行传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这表明传唤是一种侦查手段,而侦查活动是在立案之后才开展的。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在调查违法行为时,也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传唤。例如,公安机关在日常治安管理中,对于一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时,可以传唤相关人员。此时的传唤并不一定意味着已经刑事立案,可能只是在行政调查阶段。

此外,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会在初步掌握一定线索但尚未正式立案时,对嫌疑人进行传唤。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并且后续如果经过进一步调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会及时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则会终止相关调查程序。

综上所述,刑事案传唤嫌疑人大多情况下是已经立案,但不能绝对地认为只要传唤嫌疑人就一定已经立案,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程序来综合判断。

刑事案传唤嫌疑人是不是已经立案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