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类型。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未交付货物,买方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这种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维护交易的公平性。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合同约定先由承包方完成基础工程,发包方再支付相应款项。若承包方未完成基础工程,发包方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款项。它保障了后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先履行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在长期的供货合同中,先供货一方发现后付款一方出现了经营危机,有无法支付货款的可能,此时先供货一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供货。不安抗辩权赋予了先履行义务一方在特定情况下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防止其因对方的信用风险而遭受损失。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有哪些类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