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属于公诉案件,不存在“原告”,而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被明确规定为公诉案件。这是因为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更破坏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当发现有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后,一般是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监察机关经过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等。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而“原告”通常是在民事诉讼中使用的概念,指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挪用公款这类刑事公诉案件中,并不存在“原告”,而是由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人民检察院以国家的名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共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