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赔偿金额的计算需依据具体情况,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根据法定方式计算。在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一般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计算方法确定;无约定时,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通常会对违约金进行约定。若约定的是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当一方违约时,违约方就需按照该数额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若甲逾期交货,需向乙支付5万元违约金,那么当甲出现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时,甲应向乙支付5万元。若约定的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就按照该方法来计算具体的违约金额。比如合同约定违约金按照未履行部分货款金额的10%计算,若未履行部分货款为100万元,那么违约金就是100万×10% = 10万元。不过,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当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就需要根据法定的规则来计算违约赔偿金额。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比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乙违约未按时将货物运达,导致甲错过销售旺季,少获得了一定的利润,那么这部分少获得的利润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乙需要赔偿甲的实际损失以及这部分可得利益损失。但同时,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只对其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甲向乙订购一批普通文具用于日常销售,乙违约未按时交货,甲不能要求乙赔偿一些极其特殊、在订立合同时乙无法预见的高额损失。总之,违约赔偿金额的计算需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实际损失以及可预见规则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