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体现了夫妻双方对债务的共同认可。例如,夫妻二人共同在购房贷款合同上签字,那么该笔购房贷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因为双方都明确知晓并同意承担这笔债务,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通常包括维持家庭的基本生活开销,如食品、住房、水电费、子女教育、医疗费用等。比如,妻子为家庭日常买菜、购买生活用品所产生的债务,虽然可能是以妻子个人名义进行的消费,但这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同样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丈夫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进货,虽然借款时只有丈夫一人签字,但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践中,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债务的用途符合上述条件,否则可能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