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程序主要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组成。
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的订立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过程,它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合同订立程序主要分为要约和承诺这两个关键阶段。
要约阶段: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函件,明确表示愿意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钢材100吨,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要约。要约一旦发出,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就受到要约内容的约束,不能随意撤回或变更。同时,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不过,并非所有看似是要约的表示都能构成真正的要约,比如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否则,通常视为要约邀请,像商场的促销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其目的是吸引顾客向商场发出购买的要约。
承诺阶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比如,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购买钢材要约后,回函表示同意按照甲公司提出的价格和数量供货,这就是一个有效的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订立的要约和承诺阶段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合同订立的完整程序,确保了合同的依法成立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