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维修费用一般由出租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因承租人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维修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在租赁关系中,通常情况下,出租人有义务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并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因为租赁房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对租赁物有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保障租赁物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是其应尽的义务。
例如,房屋的水管出现破裂、墙面出现渗水等问题,这些都属于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耗,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当租赁房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若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而且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然而,如果是因承租人的过错导致租赁物需要维修,那么维修费用则由承租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比如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故意损坏电器设备、因不当使用导致家具损坏等情况,这些维修费用理应由承租人自己支付。
总之,租赁房维修费用的承担问题,关键在于区分是正常损耗还是承租人过错导致的损坏,同时也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特别的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