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物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所有权:这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例如,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居住在房屋内(占有和使用),也可以将房屋出租获取租金(收益),还可以将房屋出售(处分)。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即权利人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它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等特点。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旨在利用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常见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等。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农民通过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获得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并获取收益。居住权则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以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一种他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比如,甲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就享有了抵押权。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有权依法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