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违法相关规定在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而醉驾入刑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在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该法对饮酒驾车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标志着酒驾正式被纳入法律的严格监管之下。这部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醉酒驾驶从原来的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醉酒驾驶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导。此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交通安全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对于酒驾、醉驾的执法和处罚力度也在持续加强,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