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这是因为行政强制执行涉及到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人身等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为了保证其合法性和严肃性,将设定权严格限定在法律层面。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普遍的适用性,通过法律来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可以确保该权力的行使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一是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部分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自身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例如,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相对人,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对于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有权采取扣缴存款等强制执行措施。这些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以保障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是人民法院。当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会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予以执行,这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强制执行由谁设定实施(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