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一般向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受理取保候审申请的主体有所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批准逮捕是一个重要的程序节点。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此时若要申请取保候审,需依据案件所处的具体阶段来确定向谁提出申请。
在侦查阶段,也就是公安机关负责案件侦查工作时,若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申请取保候审应向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他们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可能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等因素。例如,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有固定住所和职业、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能会批准取保候审申请。
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即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案件是否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申请取保候审则要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会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不仅会考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还会权衡取保候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比如,对于一些证据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能会基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考虑,批准取保候审申请。
最后,在审判阶段,案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此时申请取保候审就需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案件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例如,对于一些可能被判处缓刑或者管制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能会认为其社会危险性较小,从而批准取保候审申请。
总之,批准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要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向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各机关会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