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工伤鉴定有明确的国家标准,涵盖了多个方面的身体损伤情形,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包括颅脑、面部、颈部、胸部、腹部、四肢等部位的损伤情况。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有细致规定。在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方面,如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等情况可鉴定为九级。
面部损伤部分,符合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 0.2cm 以上;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1/3 者;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伴有眼睑闭合不全 1/3 者;耳廓缺损累计达一侧耳廓的 15%;鼻缺损 15%以上等标准可评定为九级。
颈部损伤方面,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等属于九级工伤情形。
胸部损伤中,肺修补术;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膈肌修补术;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心脏、大血管修补术等都在九级鉴定范围内。
腹部损伤时,胃、肠、消化腺等修补术;胆囊切除;脾修补术;肾修补术或肾切除术;膀胱修补术;子宫修补术;一侧卵巢部分切除;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等情况可鉴定为九级。
四肢损伤方面,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一手食指 2-3 节缺失;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一足拇趾末节缺失;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等都符合九级工伤标准。此外,还有一些其他部位的损伤也有相应的九级鉴定标准,在实际鉴定中,需严格按照该标准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