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离婚没判,第二次起诉离婚不一定能判离,不过判离的可能性通常会比第一次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往往不会判决离婚。而第二次起诉离婚,情况相对复杂,需从多方面考量。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如果满足这个条件,第二次起诉时法院大概率会判决离婚。因为持续的分居状态从侧面反映出夫妻关系未能改善,感情难以修复。
然而,如果不满足上述法定情形,法院仍会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会审查的因素包括夫妻之间矛盾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例如是因家庭琐事争吵,还是涉及严重的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若存在家庭暴力,有出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能证明夫妻关系处于持续紧张和危险状态,法院会更倾向于认定感情破裂而判决离婚。
还会考虑双方的态度和意愿。若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且态度诚恳,同时另一方虽不同意但无法提出有效改善夫妻关系的措施或理由,也会影响法院的判断。
另外,有无子女、子女的意愿以及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等问题的协商情况,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的判决。如果双方在这些问题上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可能会谨慎处理,不会轻易判决离婚。所以,第二次起诉离婚能否判离要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和证据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