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贷款离婚后谁还债需根据贷款性质判断。若为夫妻共同债务,通常双方都有偿还责任,可协商分担,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若为一方个人债务,则由负债方独自偿还。
首先要明确夫妻贷款的性质,这是确定由谁还债的关键。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贷款买房,或者一方贷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这些都属于共同债务。
在离婚时,对于共同债务的偿还,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可以约定各自承担的比例,例如按照收入比例或者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分担债务。这种协商达成的协议在夫妻之间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抗债权人。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夫妻双方不能以内部的分担协议来拒绝。
若夫妻双方无法就共同债务的分担达成协商,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的用途等因素。比如一方经济条件较好,可能会多承担一些债务;如果债务主要是用于一方的特定事务,法院也会酌情判决。
而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个人债务。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贷款用于个人的投资且投资收益未用于家庭,这种情况下的债务就由贷款方独自偿还。
总之,夫妻贷款离婚后谁还债要根据债务性质来确定,并且在处理债务问题时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