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休事假中的节假日一般不计算在事假天数内。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事假通常是指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申请的休假。而节假日是国家规定的法定休息时间,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和性质。

从法律规定来看,虽然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统一法律条文直接规定连续休事假中的节假日如何计算天数,但从整体的法律逻辑和实践操作来看,节假日不应计入事假天数。因为节假日本身就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时间,与因个人私事申请的事假性质不同。例如,法定节假日如春节、国庆节等,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促进社会文化传承等目的而设定的,这些时间劳动者本来就无需工作。

在实际情况中,用人单位通常也会遵循这样的原则来处理。以一个例子说明,员工申请从周一到周五连续休事假,中间包含了周三的一个法定节假日。那么在计算事假天数时,一般会将周三这个法定节假日排除在外,只计算周一、周二、周四和周五这四天为事假天数。

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用人单位最好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事假天数的计算方式,包括是否包含节假日等内容。劳动者在申请事假时,也应该清楚了解单位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合理的计算原则,将节假日计入事假天数,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要求按照正确的方式计算。若协商不成,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劳动仲裁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连续休事假中的节假日怎么计算天数(0)

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