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不保价丢了,可先与快递公司协商赔偿,若协商不成,收集证据后通过投诉、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当快递没有保价却丢失时,有一系列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赔偿事宜。首先是与快递公司进行协商。发现快递丢失后,应第一时间联系快递公司,向其说明快递丢失的情况。快递公司一般会根据其内部的规定来初步处理赔偿问题。通常情况下,若没有保价,快递公司可能会按照快递费用的一定倍数进行赔偿,比如3倍到5倍不等,但这种赔偿方式往往难以弥补物品的实际价值。
在协商过程中,需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这包括快递单号、购买物品的凭证(如发票、购物小票等)、与快递公司沟通的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这些证据在后续的处理过程中至关重要,它能证明物品的实际价值以及与快递公司就该问题进行过沟通。
如果与快递公司协商无法达成满意的赔偿结果,可以选择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可以拨打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热线12305,向邮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邮政管理部门会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快递公司妥善解决赔偿问题。
若投诉仍不能解决问题,还可以考虑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在快递服务合同中有仲裁条款,那么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没有仲裁条款,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前面所保留的证据就会发挥重要作用,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证据来判定物品的实际价值,并要求快递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总之,即使快递没有保价丢失,也有多种途径来争取合理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