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丢失后,可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若在未办理抵押登记前丢失,可与贷款银行协商补签;若已办理抵押登记,除补签合同外,还需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若合同已归档,可去银行或房管局调取档案。
若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在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前丢失,不必过于担忧。可及时与贷款银行取得联系,向银行说明合同丢失的情况。银行一般会有合同的备份,会协助重新签订一份新的贷款合同。在重新签订过程中,要仔细核对合同的各项条款,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重要内容,确保与原合同一致,避免出现任何差异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合同丢失时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不仅要和贷款银行协商补签合同,还需要到相关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备案。因为抵押登记涉及到房产的物权变动,登记部门有相关的档案记录。告知登记部门合同丢失并补签的情况,让其对新合同进行备案,以保障抵押登记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若贷款合同已归档,就需要到贷款银行或当地的房管局去调取档案。一般来说,银行会将贷款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存,可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房产证等相关材料前往银行,申请查阅并复印贷款合同档案。如果是到房管局调取,可能手续会相对复杂一些,需按照房管局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明、身份证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查阅和复印档案。
最后,在整个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与银行沟通的记录、补签合同的文本以及从银行或房管局获取的相关材料,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查询或证明之需。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 第二十九条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