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具体内容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第一款明确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这里的公用电信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公用电话交换设施、通信线路如架空线路、埋设线路等、卫星通信的发射与接收设备、微波、监测、传真通信设施等。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需要考虑多个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例如,为了谋取私利而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导致公用电信设施被破坏,就体现了直接故意。行为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如果破坏行为只是针对个别用户的通信设备,不影响公用电信设施的整体正常运行和公共安全,则不构成此罪。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通常是指导致重大通信中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重要活动的通信保障等情形。在量刑时,司法机关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