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不认罪认罚的,法院会依据案件证据和事实,按照故意伤害罪等相关罪名的量刑标准进行判决,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常无法从轻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轻伤二级案件大多涉及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认罚时,司法机关会全面、细致地审查案件的各种证据。
证据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的物证,如作案工具;证人证言,即现场目睹事件发生的人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其对伤害过程的描述至关重要;还有鉴定意见,如法医对伤情的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等。司法机关会通过这些证据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情节严重程度。
不认罪认罚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没有表现出悔罪态度,也不愿意与司法机关合作。在量刑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而不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则无法享受这一从宽待遇。
不过,法院在量刑时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如果存在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立功表现的,也可能会得到从轻处理。另外,案件的起因、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最终的量刑结果。但总体而言,不认罪认罚会使犯罪嫌疑人失去从轻处罚的机会,大概率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