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股权转让所得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一般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应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余额。
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且协定中有更优惠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例如,有的协定规定的税率可能低于10%,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税务机关备案,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可按协定税率纳税。
二、居民企业转让股权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同样是用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成本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并且,企业转让股权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留存相关资料。
三、个人转让股权
个人转让外资企业股权,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这里的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如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个人转让股权时,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此外,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印花税。根据规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立据双方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