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未经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可能影响股权的对抗效力。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若因一方原因未登记,另一方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说,只要股权转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即使没有办理股权登记,该合同也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股权登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公司内部,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标志。根据《公司法》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如果没有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受让人可能无法在公司内部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如参与公司决策、获取分红等。
在外部效力方面,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原股东可能将该股权再次转让给善意第三人,而善意第三人基于工商登记的公信力,可能会取得该股权。此时,未办理登记的受让人只能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股权转让未经登记时,受让方应及时要求转让方配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转让方拒绝或拖延,受让方可以通过书面催告等方式督促其履行义务。若转让方仍不履行,受让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转让方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并承担违约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