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收全部财产后,罚金仍需依法执行。当犯罪分子的财产被没收全部后,若还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应继续执行罚金刑;若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由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或在发现有可执行财产时随时追缴。
要明确没收财产和罚金都是刑罚中的附加刑。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而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二者并不相互排斥。即使没收了犯罪分子的全部财产,罚金刑依然要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在没收全部财产时,还存在一些未被没收且可用于执行罚金的财产,比如犯罪分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有合法的收入等,那么就应当用这些财产来执行罚金刑。
然而,当犯罪分子的全部财产被没收后,确实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罚金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罚金刑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罚金就不用交了,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随时追缴。
此外,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如因重大自然灾害、本人或家属患重大疾病等导致经济状况极度困难,经犯罪分子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总之,没收全部财产后,罚金的执行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实际困难等多方面因素,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