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主要是因为其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再次犯罪可能性高,适用缓刑和假释难以实现刑罚目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
从累犯的定义和特点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他们都体现出犯罪人在接受刑罚改造后仍再次犯罪,反映出其对法律的漠视和难以通过刑罚改造实现悔悟和矫正。
就缓刑而言,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其适用条件之一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而累犯由于有再次犯罪的经历,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并未因前次刑罚而消除,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大,不符合“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关键条件。如果对累犯适用缓刑,可能会使其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无法实现刑罚的威慑和预防功能。
对于假释,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累犯的再次犯罪表明其改造效果不佳,难以保证其在提前释放后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假释的目的是在罪犯有悔改表现且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前提下,给予其一定的自由,促进其更好地回归社会。但累犯的情况使得这种提前释放存在较大风险,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法律规定累犯不得假释。
综上所述,法律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是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和刑罚目的的考量,以确保刑罚能够有效发挥惩罚和改造罪犯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