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祸鉴定不服可以通过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或是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等方式来处理。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鉴定意见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对车祸鉴定不服,有以下途径可以采取。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这是在行政程序中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的方式,通过重新鉴定来争取更准确的结果。

如果进入到了诉讼程序,对车祸鉴定不服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也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法院会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关联性等进行全面审查,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是否采纳该鉴定意见。如果鉴定意见存在明显错误、鉴定程序违法等情况,法院有权不予采信。

总之,对车祸鉴定不服时,当事人要及时采取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要求提出异议,以保障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对车祸鉴定不服怎么办(0)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