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车祸责任划分的交警判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当事人若对交警作出的责任划分判罚存在异议,是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必须是书面申请,并且要在规定的三日时间内提交,超过这个期限,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也就是说,当事人需要清晰明确地表达自己对原责任划分的哪些部分不服,为什么不服,同时要提供能够支持自己观点的相关证据。例如,如果认为对方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超速行为,但交警在认定中未考虑这一因素,那么就需要提供诸如行车记录仪视频、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等证据来证明对方超速。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后,会对原事故认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事故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以及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一般情况下,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复核结论有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等情况。如果复核结果是维持原认定,当事人仍然不服,虽然不能再次申请复核,但在后续的民事诉讼等程序中,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对事故责任划分的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