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人的赔偿需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损失来确定,一般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若造成残疾,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导致死亡的,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在法律层面,故意伤人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需要对受害者进行民事赔偿。首先是医疗费,这是指为了治疗因伤害所产生的疾病、伤痛而支付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计算时,一般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其计算方式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收入状况则要区分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的情况。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在治疗和康复期间需要他人护理而产生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一般以正式票据为凭,且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必要的营养费,则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