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判刑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若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在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有明确规定。该法条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对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情况,不同情形有不同的量刑标准。其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一般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二,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所谓“不退还”,是指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在司法实践中,量刑还会考虑多种因素。比如,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是否积极退赃退赔等。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后主动归还挪用的公款,减少了国家的损失,在量刑时可能会从轻处罚。此外,挪用公款的时间长短、造成的社会影响等也会对最终的量刑产生影响。总之,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判刑是一个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结果,需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准确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