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主观故意的认定需从行为人对行为性质、后果的认知,以及其目的和动机等方面综合判断,要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单位资金使用权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法律层面,挪用资金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故意的认定对于定罪至关重要。

从认识因素来看,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挪用本单位资金。也就是说,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所动用的资金属于单位所有,并且其动用行为未经合法批准。例如,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没有经过公司领导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账户中的资金转到自己的私人账户,该财务人员明确知晓这是公司的资金,且自己的转账行为没有合法依据,这就满足了认识因素的要求。

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希望的情况通常表现为行为人积极主动地实施挪用资金的行为,以达到自己使用资金的目的。比如,某企业员工为了进行个人的股票投资,主动将单位的资金挪出用于炒股,其积极追求使用这笔资金获利的结果,这就是希望的意志因素体现。而放任的情况则是行为人虽然不是积极追求挪用资金的结果,但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一种无所谓的态度。例如,行为人在单位资金管理较为混乱的情况下,抱着侥幸心理挪用资金,对是否会被发现以及是否会给单位造成损失并不在意,这就是放任的表现。

目的和动机也是认定主观故意的重要方面。一般来说,挪用资金罪的目的是暂时使用单位资金,而不是非法占有。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等其他犯罪。常见的动机包括个人生活消费、投资获利、偿还个人债务等。例如,员工挪用资金是为了支付自己的购房首付,这就是基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动机。

最后,认定主观故意不能仅仅依据行为人的口供,还需要结合客观行为、资金用途、归还情况等多方面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如果行为人挪用资金后,在较短时间内主动归还,且有合理的解释,可能表明其主观上只是暂时挪用;反之,如果行为人挪用资金后大肆挥霍,且没有归还的意图和行为,则更能证明其主观故意的恶性程度较高。

挪用资金主观故意如何认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