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从主体是否适格、行为是否属于挪用公款性质、是否达到入罪标准、主观方面是否故意等方面区分。
从主体方面来看,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主体不符合上述要求,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例如,普通企业的员工挪用公司资金,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行为性质是关键。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里的“归个人使用”包括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如果行为并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是经过合法程序的资金使用安排,就不构成犯罪。比如,单位正常的资金调配,有相应的审批流程和合理用途,不属于挪用公款行为。
入罪标准也很重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构成犯罪。如果挪用公款的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一般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可能会受到单位内部的纪律处分。
最后,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公款使用出现问题,不存在故意挪用的主观心态,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总之,判断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