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会以《不起诉决定书》的形式进行通知,会将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安机关。
当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等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情况时,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以书面的《不起诉决定书》来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
对于被不起诉人,检察院会直接向其宣布《不起诉决定书》,并且同时将该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所在的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这体现了保障被不起诉人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原则。例如,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会及时通知被不起诉人,让其重获自由。
对于被害人,检察院会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如果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如果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赋予了被害人一定的救济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
对于公安机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会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这保证了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了司法程序的公正和严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