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在性质、主体、对象、目的等方面存在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特定民事纠纷的居中裁判。
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制度,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以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它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纠错机制,体现了行政权对自身的监督和约束。而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具有准司法性质,类似于司法机关的裁判行为,但主体是行政机关。
主体不同:行政复议的主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例如,对县级政府某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一般向县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这些机关通常是根据法律规定,对某类特定的民事纠纷具有裁决权,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纠纷的裁决。
对象不同: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主要是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如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权属纠纷等。
目的不同: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裁决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程序不同:行政复议程序一般遵循行政程序的规定,相对简便、灵活,以书面审查为主。行政裁决程序则更接近司法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裁决过程中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通常会有较为严格的证据规则和程序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