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和连带责任有明显区别,也存在一定联系。区别主要体现在债务性质、产生依据、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联系在于二者在责任承担上都涉及多个主体对债务负责,且都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首先来看区别。在债务性质方面,共同债务是基于共同的法律事实或原因而产生的债务,比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一个整体的债务关系。而连带责任是一种责任承担方式,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从产生依据来看,共同债务的产生通常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如合伙关系、婚姻关系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就是典型的共同债务。而连带责任的产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像《民法典》中规定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部分情形下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比如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责任承担方式上,共同债务中各债务人一般按照一定的份额承担债务,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内部再根据各自的份额进行分担。而连带责任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再看联系,二者都涉及多个主体对债务负责。无论是共同债务还是连带责任,都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有了多个主体的保障,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而且在一定情况下,共同债务可能会以连带责任的方式来承担,比如在合伙债务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既体现了共同债务的性质,又以连带责任的方式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