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讼期间利息计算分多种情况,若借贷双方有约定利息且不违法,按约定计算;若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一般不支持借期内利息,但可主张逾期利息;若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在民间借贷中,诉讼期间利息的计算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利息有明确约定且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那么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过,若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若有约定,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若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诉讼期间,如果借贷合同仍处于履行期内,利息通常按照上述规则继续计算。若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