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业场所摔倒,责任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因营业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志等,营业场所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摔倒主要是自身原因导致,营业场所无过错,则营业场所一般无需赔偿;若双方都有过错,则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营业场所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导致顾客摔倒受伤,那么营业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商场的电梯故障未及时维修,导致顾客摔倒;餐厅的地面有积水,没有设置警示标识,顾客不慎滑倒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营业场所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预防危险的发生,所以要对顾客的摔倒负责,赔偿顾客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
然而,如果顾客摔倒主要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比如顾客自己走路时玩手机、奔跑、自身身体原因突然晕倒等,而营业场所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那么营业场所通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双方都有过错。比如营业场所的地面有一点水渍,但警示标识不够明显,而顾客自己也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摔倒。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来分担责任。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营业场所的过错大小、顾客自身的注意义务等,来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赔偿比例。
在发生此类事件后,顾客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以便在后续的索赔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营业场所也应积极配合处理,妥善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