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伤残所需时间在不同阶段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而工伤认定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事实清楚的15日内作出。整个工伤鉴定伤残流程完成可能需要几个月时间。
工伤认定阶段: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不过,如果出现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情况,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会中止。例如,涉及交通事故的工伤案件,需等待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此时工伤认定时间就会延长。
劳动能力鉴定阶段: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若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影响时间。比如,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医学检查、专家会诊等,这都会使整个工伤鉴定伤残的时间增加。所以,工伤鉴定伤残完成的时间因具体情况而异,从几个月到更长时间都有可能。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