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日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具体而言,如果是一审判决,在宣判后,被告人有十天的上诉期,人民检察院也有十天的抗诉期。如果在这十天内,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那么十天期满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缓刑日期就从此时开始计算。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适用缓刑的,二审判决宣告之日即为判决确定之日,缓刑考验期从该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而缓刑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二者性质不同。例如,犯罪嫌疑人在被判决缓刑前,已经被羁押了一段时间,这段羁押时间不能从缓刑考验期内扣除。
准确确定缓刑日期的起始点,对于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刑罚执行的准确性和严肃性都具有重要意义。它关系到缓刑考验期的准确计算,也关系到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是否遵守规定、是否会被撤销缓刑等一系列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