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中的监护权条款需基于《民法典》规定,明确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法定监护权不变,重点约定直接抚养方、监护职责分工、探望权、重大事项协商机制及争议解决方式,内容需体现自愿、合法原则,且不得损害子女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书中的监护权约定,核心在于明确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分配,而非剥夺任何一方的监护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协议中需首先明确双方均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仅在具体监护职责上存在分工。
一、直接抚养方与监护职责的核心约定。协议需明确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直接抚养方承担日常监护职责,包括子女的生活照料(如居住安排、饮食起居)、基础教育(如学校选择、日常学习监督)、人身安全保护等。需注意,直接抚养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或阻挠另一方履行监护义务,例如不得无故拒绝对方探望或参与子女教育。
二、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与监护参与。探望权是监护权的重要体现,需详细约定探望的时间、方式、地点及特殊情况处理。例如,可约定“每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6时由非直接抚养方接回居住,周日下午6时送回”;寒暑假可约定“寒假10天、暑假20天由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同时,需明确探望方式应尊重子女意愿(尤其子女年满8周岁时),若子女拒绝,双方应协商调整而非强制。此外,非直接抚养方有权参与子女的重大事项决策,如升学、兴趣班选择等,直接抚养方需提前5日书面通知并协商一致。
三、重大事项的协商机制与共同决定。对于子女的重大权益事项,如重大疾病治疗(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出国留学、户口迁移等,协议需约定“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意见后方可实施”。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通过调解或诉讼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决定。此条款可避免因一方独断专行损害子女利益,例如擅自带子女出国定居。
四、抚养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抚养费是履行监护职责的物质保障,协议需明确抚养费的数额(一般为非直接抚养方月收入的20%-30%)、支付周期(如每月10日前转账至指定账户)、支付期限(至子女年满18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此外,子女的大额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如私立学校学费、课外辅导费),可约定“凭票据由双方各承担50%”,避免后续因费用问题引发纠纷。
五、协议的变更与争议解决。协议需约定变更条件,例如“若直接抚养方出现虐待子女、无力抚养(如重大疾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另一方有权请求变更直接抚养关系”。同时,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子女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协议需经双方签字并注明日期,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约定“一方放弃探望权”因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而无效)。建议协议签署前由专业律师审核,确保条款合法有效,最大限度保护子女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