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存在评不上级的情况,核心原因是伤情未达到法定的伤残等级标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工伤伤残等级分为1-10级,10级为最低标准,若伤情未满足10级及以上等级的评定条件,鉴定结果会显示“未达伤残等级”。

工伤鉴定的核心依据是伤残程度对劳动能力的影响,而非单纯的伤情存在。我国现行标准将工伤伤残划分为1-10级,其中10级为最低伤残等级,仅当伤情导致身体功能障碍或形态异常达到该等级标准时,才能被评定为伤残。若未达到这一底线,鉴定结论会明确“未达伤残等级”。

从具体标准来看,10级伤残需满足“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常见10级情形包括: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²以上);手背植皮面积>50cm²,并有明显瘢痕等。若伤情未触及上述情形,例如仅为轻微软组织挫伤、未骨折的关节扭伤、短期恢复后无功能障碍的表皮擦伤等,均可能无法评上等级

需明确的是,评不上级≠不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职工仍可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符合目录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等。例如,某职工因工作导致脚踝轻度扭伤,休息15天后完全恢复,虽未达伤残等级,但期间的医疗费、15天工资仍需由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承担。

若对“未达等级”结论有异议,可通过法定途径救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实践中,部分情况可能因首次鉴定遗漏伤情(如隐性骨折、神经损伤后遗症)导致结论偏差,建议申请再次鉴定时补充完整医疗记录(如复查影像报告、康复评估等),以提升结论准确性。

综上,工伤鉴定是否评级取决于伤情是否符合法定伤残标准,评不上级属常见情形,但职工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护。遇争议时,应及时通过专业分析或法律程序维护权益,避免因认知偏差放弃应得待遇。

工伤鉴定会不会有评不上级的(0)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4.1.1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5.10.1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