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之间发生伤害事件,应遵循“紧急救助优先、客观调查事实、依法划分责任、协商赔偿与教育引导结合”的原则处置,涉及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可通过学校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同时需关注双方学生的心理疏导和行为教育。
当同学弄伤同学时,首要任务是保障受伤同学的人身安全。无论伤害程度轻重,需立即查看伤情:若为轻微擦伤或磕碰,可由校医进行消毒、包扎等初步处理;若出现出血不止、骨折、意识模糊等严重情况,必须第一时间联系校领导和双方家长,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治疗,避免因延误救治导致伤情恶化。此过程中,学校应安排专人陪同就医,留存好诊疗记录、费用票据等关键证据,作为后续责任认定和赔偿的依据。
其次,客观调查事件经过是责任划分的基础。学校(尤其是班主任或德育处)需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启动调查,通过询问涉事双方、目击同学、查看监控录像(如有)等方式,还原事实全貌。需重点确认:伤害行为是否存在故意(如欺凌、斗殴)或过失(如游戏中意外碰撞),受伤过程中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如受害者是否主动挑衅),以及学校设施、监管是否存在疏漏(如未及时维修的危险器材、教师未履行监护职责)。调查结果需形成书面记录,由涉事方签字确认,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划分责任是处理核心。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周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具体而言:
1. 故意侵权情形:如学生因矛盾故意殴打、推搡导致受伤,加害方监护人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学校若存在监管失职(如未及时制止冲突),需承担30%-50%的补充责任;
2. 过失意外情形:如体育课上因动作不当碰撞受伤,需根据双方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如加害方未遵守规则占主要责任,受害方未注意自身安全占次要责任);
3. 学校责任情形:如因地面湿滑、器材老化等设施问题导致学生摔倒受伤,学校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需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包括医疗费(含后续康复费)、护理费(需医院证明护理必要性)、交通费、营养费等,若构成伤残,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赔偿金额应通过三方协商确定,学校可作为中立第三方组织调解,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支付方式和期限;若协商无果,受损方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医疗费票据、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由法院依法判决。
此外,教育引导与心理干预不可或缺。对于加害方学生,需根据行为性质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情节严重者(如构成故意伤害罪)需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于受害方,需关注其心理状态,避免因事件产生恐惧、厌学等情绪,必要时联系心理老师进行疏导。同时,学校应以此为契机开展安全教育主题班会,通过案例讲解法律后果,强化学生的规则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源头减少伤害事件发生。
最后,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是长效保障。学校需定期排查教室内外设施安全隐患,加强课间、体育课等重点时段的教师值守,建立“学生矛盾预警机制”,对苗头性冲突及时介入调解,从管理层面降低风险。只有将“应急处置”与“预防教育”相结合,才能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