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约定事项主要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额与支付方式、借款利息与利率、还款期限与方式、借款用途、担保措施、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核心内容,需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以降低法律风险。

借款行为涉及资金交付与返还,需通过明确的约定事项规范双方权利义务,以下从法律实践角度拆解核心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是借款约定的前提,需明确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自然人应写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注明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及住所地。若存在担保人,还需列明担保人的身份信息及担保资格,避免因主体信息模糊导致后续维权困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需明确当事人信息以确认权利义务主体,实践中因身份信息错误导致的诉讼主体不适格纠纷占比约15%。

二、借款金额与支付方式需具体明确。借款金额应同时标注大小写,例如“人民币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防止篡改或歧义。支付方式需约定是现金交付还是银行转账,若为转账需写明收款账户信息(户名、开户行、账号),并备注“借款”用途。现金交付需额外注明交付时间、地点及见证人信息,避免后续借款人以“未实际收到款项”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原告仅依据借条起诉时,被告抗辩未收到款项的,原告需提供交付凭证,故支付方式约定直接影响举证难度。

三、借款利息与利率是核心争议点,需严格遵循法定标准。约定利息时需明确利率类型(年利率、月利率或日利率)及计算方式,且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无息借款;仅约定利息但未明确利率的,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算逾期利息。此外,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需按实际借款金额返还本金并计算利息。

四、还款期限与方式需具体可执行。还款期限应写明具体日期(如“2025年12月31日前”),避免“有钱时再还”等模糊表述;还款方式可约定一次性还款、分期还款(需明确每期金额及还款日)或提前还款(需注明是否收取违约金及计算方式)。实践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返还,但需给予借款人合理准备时间(《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易引发还款时间争议。

五、借款用途虽非强制条款,但约定用途可降低资金风险。例如明确“用于个人购房”“企业生产经营”等,若借款人擅自改变用途(如用于赌博、非法集资),出借人可依据约定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可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此条款可作为出借人的重要维权依据。

六、担保措施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关键。常见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保证需明确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及保证期间;抵押需约定抵押物信息(如房产需注明产权证号)并办理抵押登记;质押需转移质押物占有(如车辆、存款单)。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或未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押,可能导致担保权无法对抗第三人,影响债权实现。

七、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需具有可操作性。违约责任可约定逾期利息(不超过法定利率上限)、违约金(一般不超过未还款金额的30%)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违约方承担)。争议解决方式可选择协商、仲裁或诉讼,若约定诉讼管辖法院,需明确具体法院名称(如“出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管辖争议。

此外,借款约定需优先采用书面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并由各方签字盖章,自然人需加按手印。款项交付后,应保留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据,形成“书面约定+资金交付凭证”的完整证据链,以应对可能的诉讼风险。

借款约定事项有哪些内容(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